• 廣東將實行電力交易新規 明確市場準入退出機制


    來源:全景網   時間:2016-11-01





      10月27日,在當日下午召開的廣東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方案及交易基本規則第一組宣貫會議上,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正式對外介紹《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簡稱新規有關情況,這意味著醞釀多時的廣東新規即將實行,不過從發布的規則來看,文件中尚未明確規則從何時起實行。而據參與該會的廣東電力市場人士透露,新規將從明年1月開始實施。


      據每日經濟新聞10月28日報道,此次廣東電力交易新規分16章、124條,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市場交易要求、電力批發交易、電力零售交易等重要內容,對廣東電力市場的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價格機制、電量規模、結算方式等內容做出了詳細的規范要求。業內認為,在該規則的要求和引導下,廣東電力市場有望走向更嚴格、更規范,而對于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而言,風險與利益仍然并存。


      新規中對參與市場的主體的準入與退出機制進行了明確。根據新規,市場主體資格采取注冊制度,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符合國家、廣東省有關準入條件,進入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并按程序完成注冊和備案后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新規指出,售電公司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提前至少45天通知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力交易機構以及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相關方。退出之前,售電公司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否則不得再參與市場。


      對于自愿退出,新規表示,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超過規定期限的電力用戶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結算的,可自愿申請退出市場,符合退出條件的,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


      需要提及的是,電力用戶進入市場不是“過家家”,不能任性進出,因為根據新規,電力用戶自進入市場之日起,3年內不得自行退出市場,否則對其用電價格給予一定的懲罰。電力用戶無法履約的,提前45天書面告知電網企業、相關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方,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此外,新規對于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一步明確:1、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2、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3、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利益;4、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對市場主體有歧視行為;5、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6、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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