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法制辦發布《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文件擬規定,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筑物,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方圓100米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設玻璃幕墻
隨著城市發展和人們環保意識增強,廣州市光輻射環境問題日趨突出,市民群眾的投訴也逐漸增多。據廣州市環保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3年接到投訴34宗。公安部門接到的投訴有70宗(從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其中投訴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擾光進入居室而影響居民的占53%,商鋪廣告燈光進入居室而影響居民的占30%,其他(如夜間施工照明燈光太亮影響休息)的占17%。但是,由于目前光輻射環境管理尚屬立法空白,沒有從環境保護上明確界定光輻射污染的標準等原因,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環境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在此背景下,《管理規定》也就應運而生,并規定了光輻射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記者注意到,該規章把光環境控制區劃機制作為光輻射污染的空間管制機制,同時還規定了光環境質量評價制度。根據《管理規定》要求,廣州市各級環保部門應會同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光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并將(監測)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而且,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工程以及設置玻璃幕墻的項目,還應組織開展光輻射環境影響論證,并參照行政許可的時限,明確環保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管理規定》明確,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以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天然暗環境區域內的建筑物,均禁止設置玻璃幕墻。同時,對部分場所設置玻璃幕墻實行限制。這些場所包括住宅、居住區內的建筑物、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及其毗鄰建筑物,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限制區內設置玻璃幕墻不得使用鏡面玻璃
在技術規范上,《管理規定》明確,新建建筑設置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在限制設置場所或建筑物高度5倍范圍區域內存在或規劃有住宅、醫院、養老院、學校以及主次干道或相應級別道路和公路的,應當采用反射比小于0.16的鍍膜玻璃、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拋光金屬板等材料。
而位于限制設置場所以及商業區、商業居住混合區、科研設計、行政辦公區、文化教育區、城市次干道兩側區域內的現有玻璃幕墻,采用反射比大于0.3材料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造,消除或減輕光輻射環境影響;具備條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廣州市尚有大量自行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未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規定其可以自主決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時間。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實施集中控制系統能對開啟時間進行有效控制(未來也可能對亮度等實施集中控制),可以避免燈光長時間開啟,從而減少光輻射影響。根據有關條例,廣州市對重點地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納入財政補貼范疇。因此,《管理規定》鼓勵本市重點地區自行管理的建(構)筑物景觀照明設施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
另據了解,消防、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以及公共安全有時會使用到強光照明,如對居民建筑物立面使用強投光照明、大型活動為保障公共安全使用強光照明等,這些情況列入《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予以豁免。 (黃少宏黃偉陳桃源)
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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