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11日正式在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上“亮相”,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與之前送省人大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見稿不僅保留了對污染企業的“雙罰制”、“按日加罰”等條款,還新增加了一項——將在珠三角區域內嚴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設項目。
珠三角城區內高污染項目或將搬遷
引人注意的是,“嚴控”并不是一項“空泛”規定,而是非常明確地提出——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煉化、煉鋼煉鐵、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并嚴格控制印染、電鍍含配套電鍍、制漿造紙、鞣革、鉛酸蓄電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
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的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燃煤電站,應建設配套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措施。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珠三角區域內的城市市區內,不得建污染嚴重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紙、鋼鐵、建材等工業項目;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者搬遷。
不僅是珠三角地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潔能源。
珠三角或出臺更嚴格機動車排放標準
機動車尾氣已成為環境污染的一大源頭。為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省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決定對新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并對珠江三角洲地區以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各地級以上市也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或者限制行駛車型等排氣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在國家和省的規定期限內淘汰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標車。
對于污染重、行駛距離長的柴油車、公交車、出租車等機動車,征求意見稿強調,應定期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賓館療養院逐步遷出核心景區
修訂草案規定,風景名勝區應當嚴格控制人工景觀建設,保證服務設施和建設項目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禁止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修訂草案還明確,森林公園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和附屬設施外,禁止從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任何生產建設活動;禁止隨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轉讓林地;禁止種植掠奪水土資源、破壞土壤結構的劣質樹種。
同時,在地質公園以及可能對地質公園造成影響的周邊地區,禁止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保護地質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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