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財政部網站披露了廣東、天津和福建三地自由貿易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此前三地公布的自貿區總體方案中的稅收配套政策予以明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財政部公布了《關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19號文、《關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1號文、《關于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2號文.
廣東、天津和福建三地的進口稅收政策首先都明確,上海自貿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這和此前三地公布的自貿區總體方案相一致。
根據此前公布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四項進口稅收政策可以在三地試點。比如,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其次,三地都被明確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
所謂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
最后,三地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都明確,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財關稅19號文、21號文和22號文都要求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
另外,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廣東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福建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
上述三地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通知明確,政策從自貿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三地自貿區已于今年4月21日同步掛牌。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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