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共同制定《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公積金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據了解,公積金法拍貸業務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省內個人住房組織網絡司法拍賣的活動,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或受其委托開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受理。
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法拍房買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管理規程上,公積金中心根據所在城市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適用組合性貸款、公積金異地貸款等,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操作規程。除按本《實施意見》要求執行外,公積金法拍貸業務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
根據《實施意見》,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應為法拍房意向競買人提供公積金法拍貸業務咨詢、貸款預審、額度核算等服務,同時提醒服務對象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的最遲期限。
同時,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完備后,公積金中心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則辦理,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指導借款申請人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后,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借款申請人應當相互配合,完成擔保落實工作。
根據《實施意見》,法拍房抵押權設立后5個工作日之內,承辦銀行應將貸款發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執行案款虛擬子賬號。貸款發放前,擔保落實機構應確認抵押權已設立且借款申請人的產權登記比例與貸款申請時一致,承辦銀行應與人民法院進行賬號校驗,確保貸款發放準確。
此外,公積金法拍貸業務辦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銷相關司法拍賣,應以通知書或函等書面形式通知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并積極配合做好貸款退還結算工作。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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