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1月24日審議通過《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對擬規劃為居民區的地塊應重點調查分析土壤情況,促進老百姓住得安心。
根據條例規定,浙江省強化對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的土壤環境風險防范,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用途不得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擬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項目的地塊,應當重點調查、分析擬規劃地塊和周邊地塊土壤、地下水對項目的環境影響,將分析結果作為項目選址重要依據。
條例指出,禁止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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