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審批效率,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近日,海南省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決定將12項省級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市、縣、自治縣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實施。
文件明確,對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所在地為重點園區的,由園區管理機構辦理;不在重點園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委托機關應當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刻制審批印章并授權受委托機關使用,把好業務關口,做好對接工作。受委托機關應當周密組織,規范有序做好承接工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經評估實施效果不好的,及時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關委托事項。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事項目錄可登錄海南省人民政府網查看。
轉自: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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