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印發《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12-31





      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責任,認真總結事故教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政府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的,適用本規定。


      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火災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工作原則,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四條 重大火災事故和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調查處理;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由區政府負責調查處理。未造成人員死亡的其他火災事故,市、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提級調查處理。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由市、區政府批準成立調查組。根據火災具體情況,調查組成員可由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屬地政府應派員參加并配合工作。調查組可根據火災事故涉及的行業管理情況確定其他成員,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應通過書面形式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同步開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


      第六條 調查組組長由政府領導或授權消防救援機構主要領導擔任。調查組成員應在組長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相關政策和技術支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完成調查組指派的工作。


      調查組成員應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業知識,遵守調查組紀律,保守秘密,并與所調查的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


      第七條 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部署調查方案和任務分工,組織推進各項工作;


      (二)調查火災發生、發展、蔓延、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的事實,認定火災事故原因,確定火災事故性質,形成技術調查報告,作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專業支撐;


      (三)統計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形成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督促落實事故處理。


      第八條 事故調查過程中,需進行技術鑒定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調查組根據客觀情況,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 調查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職權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按程序由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將有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符合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應及時立案偵查,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調查組。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但調查組認為依法應當立案的,也可建議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職務違法犯罪的,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對參與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職責、秉公用權等情況進行監督,對事故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2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處理的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40日。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一般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調查情況、事故責任認定情況、責任處理意見和建議、事故防范措施等內容組成。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經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形成,調查組成員應簽名確認。討論情況應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如實載明,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報請負責調查處理的政府批準同意。


      調查組收到批復后,應向調查組成員單位下發結案通知,以正式函件形式送紀檢監察機關,并將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對外公開。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資料的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一年內,由負責調查處理的政府或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成立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調查組原則上統一使用“市政府某某火災事故調查組”或“某某區政府某某火災事故調查組”名稱。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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