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全國首部有關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六章44條,包括總則、引導和實施、服務和保障、督促和評價、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明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是指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同推進,促進職業教育供給側和產業需求側的人才、創新、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雙向融合,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活動。明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行業指導、校企為主、社會參與,堅持以教促產、以產助教,形成職業教育和產業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
針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中的難點問題,條例明確了財政、土地、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市政府整合設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支持設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發展智庫。市政府將職業學校校舍、實習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預留地納入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專項規劃。市和區人民政府為國家認定的產教融合試點區域預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產教融合創新平臺和實訓基地建設,對納入天津市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給予用地支持。
條例明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督促和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作推進責任清單、措施清單制度,將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工作情況作為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重要內容。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效能進行評價,對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履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職責情況進行督促,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情況作為評選示范企業的重要參考,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把校企合作成效作為評價職業學校辦學質量的重要內容。明確市有關部門對產教融合型企業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并結合評價結果開展分級分類監管。
此外,條例還對學校和企業騙取、套取政府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津文)
轉自: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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