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前海條例”實施,最大限度優惠政策成亮點


    作者:盧麗濤    時間:2011-07-15





    被稱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下稱“前海條例”昨日公布實施。該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11年6月27日高票通過。

      “前海條例在產業定位、開發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面均做了明確指引,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提出了最大限度的優惠政策,成為條例的亮點。”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研究所所長王國文稱,前海作為中國“曼哈頓”的開發已經進入關鍵期。

      根據“前海條例”,前海管理局是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

      “法定機構的制度設計是前海條例的創新,同時提出設立監督機制,保證了法定機構按照企業化方式運行的狀況下的權力約束和監督。”王國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產業發展方面,“前海條例”規定:適當放寬香港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從事現代服務業的資格限制和市場準入條件。《前海規劃》中沒有規定但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創新業務,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區試行。前海合作區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創新業務的服務范圍,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些規定恰可以反映前海條例實際上賦予前海管理發展極大的創新空間。”深圳市委黨校副校長譚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記者發現,目前實行的“前海條例”提及“香港”的有22處,相比草稿的27處,少了5處。

      此前,“前海條例”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時,治理結構刪掉“理事會”、高管收入公示變為每年向市政府報告等方面多處發生變化,尤其“香港元素遭淡化”。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周榮生表示:“這些改動都沒有封死,都預留了接口,以后根據形勢需要隨時可以調整,包括前海管理局今后有可能會根據需要,恢復賦予它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能。”

      “這種修改和調整,是各方面意見的綜合和協調,最后形成的條例操作性更強。”譚剛說,他更關注在具體操作實施中,是否會有一些條例的實施細則出臺對“前海條例”進一步充實完善。

      “作為基本法律,該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一些實施細則來補充,比如監督機制的設立、保稅制度安排、內設機構、開發建設操作等。”王國文也表示。

      前海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王錦俠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目前,前海管理局已經跟35家單位簽了合作意向書,建立了100家目標企業庫。

      記者了解到,簽約企業包括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恒生銀行、香港嘉里集團、香港衛視國際傳媒集團、畢馬威、普華永道等知名香港企業,同時還有招商銀行、越海物流、深圳市產權交易所、康佳集團、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內地知名企業。(盧麗濤)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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