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社會各界對該條例草案中具體條款的關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在12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聽取了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對綠化費的收取和條例草案設定的罰款規定提出了較多意見。經研究認為,考慮到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一是明確只有未完成下達任務的公民才應當繳納綠化費,二是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中有關兩倍罰款的規定,并將這兩條內容合并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表述為:“未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的適齡公民,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其他委托的有關部門收取綠化費。”第二款表述為:“收取的綠化費應當用于繳費人代為履行植樹義務”。
在地市征求意見的過程中,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的代表普遍反映對適齡公民建立義務植樹盡責情況檔案的工作很難進行,同時,將盡責情況納入個人信用系統還不具備條件,可操作性不強。據此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刪除了有關規定。
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具體條款作了刪減和添加。如為了拓寬苗木來源渠道,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了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規定。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黑龍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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