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財政廳聯合省地稅局充分調研并結合本省實際,代省政府起草的《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近日經省政府批準頒布實施。
新出臺的《實施辦法》在地方稅權范圍內明確了我省車船適用稅額標準、減免稅政策以及繳稅期限等有關規定。
據介紹,在《車船稅法》規定的排氣量對應稅額幅度內,根據國家總體稅負基本不變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同時兼顧與鄰省稅負基本一致的原則,我省確定稅額標準,即排氣量為1.0至4.0的車輛分別對應稅額為240元至4500元/年。
為照顧農民利益,在保持我省現行公共交通車船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實施辦法》明確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實施辦法》還規定納稅人在繳納交強險時一并繳納車船稅,對不需繳納交強險的應自行申報納稅。
《車船稅法》和《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征稅范圍、乘用車計稅依據、稅負結構、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5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適用稅額、部分減免稅、繳稅期限等做出具體規定。
來源: 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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