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龍江哈爾濱擬出新政支持校企合作培養人才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12-01





      記者從哈爾濱市工信局獲悉,為建設“先進制造之都”,加快推進產教融合發展,該局制定了《哈爾濱市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細則》獎補依據為哈爾濱市《人才新政30條》第十一條第2款:“圍繞建設‘先進制造之都’培養和引進人才,支持一企或多企聯合,根據專業人才需求,與駐哈高校簽訂委托培養合同,以提供獎學金、助學金等方式‘量身定制’專業人才,按企業支出培養經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根據《細則》,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補貼方式為企業與院校開展合作的事后獎勵。獎勵條件為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和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正常經營的“四上”企業和高成長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20%或連續2年不低于30%)或省、市重點支持項目和企業。同時與駐哈高校簽訂至少1期(指由學生入學到完成學業畢業)的委托培養合同,委托高校為企業培養所需專業人才(不包含短期培訓協議),委托培育合同需在行業主管部門(補助資金發放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細則》獎勵標準為:企業獨立與高校簽訂委托培養合同的,按照企業在合同期內當年實際支付培養經費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多個企業聯合與高校簽訂委托培養合同的,按照各企業在合同期內當年實際支付培養經費的50%給予補貼,各企業補貼合計不超過100萬元。


      根據《細則》,凡發現企業與高校合作合同取消、中止或終止的;對于由于學生自身原因,無法到企業工作的,企業應要求學校按照相關協議追回相關資金。追回資金可用于補助其他委托培育學生,如合同期已滿,沒有其他補助需要的,企業應按照合同收回剩余資金,并按照比例退還補助資金;被補助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供銀行賬號、開戶行等信息,不報送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資金;被補助企業在兌現補助資金前突發重大失信行為,或者出現異常經營,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的;依據法律法規需要終止補助的其他情形的,相關部門有權撤銷補助項目。


      關于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細則》規定,企業對提供和確認的本項目有關信息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主體責任。對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資金。(記者 韓麗平)


      轉自:黑龍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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