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動,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
《辦法》所指的農村房屋包括兩類: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的住房;農村其他房屋。
在建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時,《辦法》指出,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后,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鄉鎮政府對施工過程進行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并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建房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農村房屋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辦法》明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政府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村民自建住房要注重村莊風貌管控,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建設房屋安全、成本經濟、功能現代、風貌鄉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記者 安艷鴿)
轉自:河南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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