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試點)的意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年齡超過75周歲、拒不認罪或作無罪辯解、認知能力差、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社會公眾高度關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為少數民族且不懂漢語等。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辯護人:不滿18周歲、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為盲聾啞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等。
在審判階段,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以及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辯護人:重度殘疾或限制行為能力、不滿18周歲或超過75周歲、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開庭前拒不認罪、具有外國國籍、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系少數民族不懂漢語、認為量刑建議不適當等。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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