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張軍經中間人介紹,與孫偉訂立口頭協議,雙方約定:由張軍帶領工人為管城區一村小學建圍墻。然而當墻將要建好時,雙方就工程勞務結算標準產生異議。張軍稱建墻應按照每平方米38元結算勞務費,孫偉則稱應按每米38元結算。后張軍多次催促孫偉付清工程款均未果,于是起訴至法院。
管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張軍的經濟條件有限,若是申請司法鑒定的話,可能就是一筆不少的費用。法院若是機械辦案,原告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損害。于是經綜合考慮后,法院決定嘗試委托社會調查員對建墻這樣的工程,在日常是按何種標準進行結算的情況開展社會調查。
12月15日至12月19日,由6名經驗豐富、資深的人民陪審員組成三組社會調查組,先后到施工工地進行走訪、咨詢,并詳細對承包工人就建圍墻的承包方式、施工人員的日平均工資標準等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
結合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二被告簽訂的協議和日常用工勞務費用支付習慣認為:原告所述每平方米38元更符合事實,被告孫偉應當支付工人的勞務費。法院遂當庭判決被告孫偉支付原告張軍勞務費65721元。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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