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省人大獲悉:今年1至10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會同有關單位,對我省地方性法規中授權政府作出具體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立法質量評估。評估發現,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授權條款,有關單位還未作出具體規定,致使這些條款在落實時打了折扣。
授權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
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有關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是立法活動的補充和完善,是立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因為現實是不斷變化的,而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所以,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的時候就會保留一定的行政處置空間,在一些需要統籌各方利益、調整頻率較高的方面對政府作出某些授權,讓其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如果政府及其部門沒有及時作出規定,公民和公務人員在遇到這些具體問題時,就會因找不到法律依據而不知所措。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地方性法規中的授權越來越規范,授權的數量越來越少。
超過三分之一的授權條款沒有落實
截至去年底,我省地方性法規共170部,其中,要求有關單位作出規定的有45部57項,被授權的機關包括省、市、縣三級政府和省直機關17個廳局。目前,有關單位已制定配套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行業性標準的有36項,尚有21項未制定出來,占比達36.8%。其中一些授權性條款,關系人民切身利益,亟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比如,三歲以下的幼兒,要接種很多種疫苗。《河南省計劃免疫條例》規定,計劃免疫保償金和預防接種收費(不含財政承擔的疫(菌)苗費用)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這部條例1995年就頒布實施了,但到現在為止,我省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收費標準。
再如,2007年施行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庫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進行資源破壞性捕撈,同時授權省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就禁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作出規定并公布,但到現在為止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出臺,從而使執法人員經常陷入缺少法定依據的尷尬境地。
制定具體措施要抓緊了
針對超過三分之一的授權條款落空的現狀,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在評估報告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授權立法工作制度。被授權的單位要充分認識授權立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把這項工作放到與起草法規草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形成制定配套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長效機制,以保證地方性法規中的授權規定得到合法、有效、及時的執行。同時,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將法規授權作出具體規定的內容,納入監督工作中,責成政府對實施情況作出說明,并按規定期限制定出相應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確保法規的實施更加有效。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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