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出臺暫行辦法 耕地有無被破壞 能鑒定了


    作者:孫娟    時間:2011-09-08





    昨日,鄭州市政府出臺了《鄭州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了耕地破壞程度的標準、鑒定工作機構、方法、程序等,并首次成立耕地破壞鑒定委員會,填補了鄭州市在耕地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空白。

    耕地破壞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鄭州市轄區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的耕地破壞鑒定工作。成員由市國土資源、農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當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農業建設,行為被確認為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面積10畝以上,種植條件涉嫌被破壞的就可進行鑒定。

    哪些情況構成耕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呢?通知明確了6個情形: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窯、建墳、建房、修路或建設其他建筑物及構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礦、取土、開挖地基、壓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層被破壞無法耕種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工業污穢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污水及粉(煙)塵污染土地造成耕地無法耕種的;開發建設造成耕地鹽漬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搭建構筑物直接影響耕地上農作物的采光、通風及灌溉,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從事其他活動毀壞耕地,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

    若要進行耕地破壞鑒定工作,應由申請單位先提交申請,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并根據需要邀請農業部門、環保部門及有關專家參加現場踏勘、簽字確認,然后委員會成員集體會審,并出具會審紀要和《耕地破壞鑒定意見》。

    據悉,申請耕地破壞鑒定集中受理時間為每月1~3日、15~17日,自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耕地破壞鑒定意見》;案情復雜的,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若鑒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并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可撤銷鑒定申請書終止鑒定。

    (來源:“鄭州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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