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社廳、省總工會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河南省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銜接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勞動爭議辦理中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工作目標:推動人社部門和工會組織協調聯動,全面建立裁調對接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調處效能,最大限度實現“案結事了人和”。2024年,推進各省轄市(示范區)、工作基礎好的縣(市、區)建立“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機制,實現調解組織建設到位、人員配備到位、經費保障到位,工作有效開展;2025年,推進縣(市、區)全面建立“人社+工會”勞動爭議裁調對接機制,實現組織、人員、經費保障到位,工作全面開展,以調解方式化解勞動爭議案件的比例明顯提升。
按照要求,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具體負責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有條件的地方總工會可以在勞動爭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點),人社部門可以在地方總工會設立勞動爭議仲裁派駐庭。工會組織會同人社部門選聘調解員,每個調解中心配備不少于3名調解員,其中工會法律工作人員不少于1人。調解員應當做好案件調解、釋法答疑、矛盾疏導等工作,負責案件流轉登記、組織調解、制作筆錄、簽訂協議、臺賬管理等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調解受案范圍并嚴格案件補貼標準。當事人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符合受理條件、適宜通過調解解決,且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委派工會調解中心調解。委托、委派調解的案件,按照以案定補、一案一補的原則給予補貼。各省轄市(示范區)總工會根據本地工作情況,區分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單人案件、集體性案件等不同情況制定案件補貼標準,原則上一般案件不超過300元,復雜的集體性案件不超過1000元。同一個調解組織在不同階段參與調解的同一個案件,只能給予一次工作補貼。
各地人社部門和總工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通過加強協同聯動,雙線暢通案件“轉、辦、認”環節,推動形成人社委派、工會跟進、及時確認、便捷高效的工作機制。著力推動解決職工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打造示范性、引領性樣板,不斷提升勞動爭議裁調對接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職工認可率。(記者 胡藝)
轉自:河南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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