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買日立牌“32寸”液晶電視機“縮水”8寸


    作者:王紅偉    時間:2012-01-10





    商家解釋:行業習慣將電視尺寸的“英寸”稱“寸”,不存在欺詐

    法官:原告勝訴概率不大

    花5690元,從商場買了一臺日立牌“32寸”液晶電視機,回家后一量,才24寸。鄭州市民陳先生認為商家在玩文字游戲,將其告上法庭,并要求一加一賠償。

    商家解釋,陳先生所講的“寸”其實應是“英寸”,這是目前國內電子行業的習慣所致,并非故意“欺詐”。

    市民投訴

    他發現彩電“縮水”8寸

    2009年2月20日,陳先生與朋友一起來到鄭州一家大型商場買電視機。

    營業員給他推薦了一款日立牌電視機,5690元,“32寸”液晶超薄。當天,陳先生與朋友一人買了一臺。

    在家看了一年多后,陳先生發現了問題:“一次我到朋友家,看到他家20多寸的電視機,與我買的大小差不多。”回家后,陳先生拿尺子一量,發現電視機對角線尺寸約81厘米,合24寸。

    2010年3月,陳先生找到商場、消協投訴,他認為,商家“以小充大”,存在欺詐,并要求退款并進行賠償,但始終沒進展。多次協商未果,陳先生來到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起訴。

    法官說法

    原告勝訴的概率不大

    2011年12月19日,中原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商場拿出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國際半導體設備暨材料協會聯合發布的《液晶電視屏主流尺寸規范》,該規范規定,液晶電視機尺寸為整機的有效顯示區域對角線尺寸,單位為英寸。

    此外,商場提出,老陳與商場間的該筆交易是合同法上的憑樣品購買。老陳以商場欺詐為由要求賠償,沒有任何道理。

    昨日,老陳提出撤訴申請,中原區法院裁定準許。

    該案主審法官李軍波說,如果老陳不撤訴,勝訴的概率不大。因為,根據現有的證據,很難認定商家存在價格欺詐。

    在此之前,物價局也有過解釋:商家標價簽上所標注的品名、產地、型號、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都符合明碼標價的規定,與銷售的商品之間完全吻合,不存在誘騙消費或購買,不存在欺詐。

    雖然如此,物價局同時認為,商家將“英寸”改用大家約定俗成的“寸”,的確存在不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現象,責令商家做出整改。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特色小鎮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