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多頭執法、趨利執法等問題,我省全面啟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記者9月5日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意見》,推動各級各類公路執法機構和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整合,建立省、市、縣三級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體系。
《意見》明確提出,將分散在各級交通運輸管理、公路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職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級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省直管縣市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行政執法工作仍由原所在省轄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承擔。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的路產人員繼續承擔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產保護等服務工作,不再承擔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工作。
同時,執法重心下移到縣級。省級主要負責政策、標準的制定和業務指導、監督及協調。省轄市的執法范圍僅限在市域內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區。屬省轄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檢測站,移交所在縣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管理;屬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的超限檢測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檢測站,移交省轄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管理。
《意見》強調,省、市、縣三級原則上只設一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統一機構名稱,規范機構設置。市轄區不設置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編制核定實行分級管理。
《意見》規定,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經費實行分級負擔,由同級財政按照當地經費供給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嚴禁將罰沒收入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經費掛鉤。
關于人員安置,《意見》提出,對原在編在冊的路政、運政執法人員,采取考試考核的辦法,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對未聘人員妥善安置。對未經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予以解聘或清退。
《意見》明確了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時間表:省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省直管縣市外其他縣市、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記者 郭海方 董娉)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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