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青壯年外流使“空巢家庭”越來越多,農村家庭養老主體出現了空缺,傳統養老方式受到沖擊。近日在寧夏銀川召開的中國社會學會2012年年會上,專家介紹了在河北農村等地探索的互助養老模式,在肯定其緩解了農村養老機構不足問題的同時,也指出該模式還需要政府、村民等充分挖掘本地資源,再輔以配套的管理辦法,加以規范和扶持。
一、鄉村養老面臨困境 地方探索互助養老
河南師范大學教授高中建等指出,與城市相比,現在和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程度均會高于城市。當前傳統農村養老模式受到人口老齡化、農村勞動力轉移、家庭結構核心化、土地被征用等的沖擊,農村養老在物質供養、精神照料和生活照顧等方面均面臨困境,家庭養老功能有弱化趨勢。
此外,家庭養老的重要基礎是傳統的孝道觀念,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子女贍養老人義務的履行情況。市場的沖擊加強了農村中青年人的獨立意識,常常出現“娶了媳婦忘了娘”“只顧小家不管老家”“寵幼輕老”的現象,贍養意識的薄弱化現象已非罕見。
“這些問題提醒我們注意,家庭養老依賴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的道德觀念,難以對家庭養老狀況設立統一的標準或者對子女的贍養行為進行監督,老年人面臨辛勞一生但是最終老無所養的養老困境。”高中建說。
面對這些問題,河北省一些地方開始探索“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據河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所所長周偉文介紹,河北省肥鄉縣前屯村在2008年起建立了第一家農村互助幸福院,在全國率先探索實施“集體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務”養老新模式,走出了一條符合農村實際、具有當地特色的低成本“精神養老”之路。“村級主辦”是由村委會利用集體資金、閑置房產或租用農戶閑置房產設施,村集體量力而行地承擔水、電、暖等日常運轉費用。“互助服務”是由子女申請、老人自愿入住,衣、食、醫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內老人年輕的照顧年老的,身體好的照顧身體弱的,互相幫助、互相服務,共同生活。“群眾參與”是由村集體組織、動員和鼓勵村民、社會力量和志愿者,特別是外出經商“成功人士”回報鄉親,為互助幸福院提供經濟支持或服務。“政府支持”是由各級政府從政策、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指導。
二、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成就與困難并存
與會社會學家認為,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是介于純社會化養老和居家養老之間的一種新型養老模式,既有敬老院等社會化養老的特征,又符合傳統的家庭養老習俗,是社會化養老的模式之一,又是家庭養老的延伸,是符合國情的一種新型養老模式。
一是保障了農村老人有適合其生存的必需條件。河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所助理研究員張麗說,農村出現“空巢老人”或無固定居所到子女家輪流居住的“漂泊老人”現象普遍,無論從精神還是生活方面,農村老人無歸屬感較為顯著,互助養老模式恰恰解決了這一問題,有效彌補了農村家庭養老的不足,農村空巢老人和漂泊老人實現了住有所居、老有所助。
二是享受了社會的公共設施服務。肥鄉縣互助幸福院采取符合條件老人免費入住,只在醫療和食品方面自行解決。這一做法,既有效利用了農村閑置資產,又使農村獨居老人享受到了社會給予的公共設施服務和切實的關愛。
三是彌補了政府在養老服務方面的不足。互助養老模式有效解決了政府財力不足、養老服務資源短缺、養老服務人員不足等農村社會養老問題,分擔了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中的負擔,是政府養老服務不足的有益補充。
四是豐富了農村老人的精神世界。農村互助養老為有相似生活習慣、相近的人生經歷、相互認同的觀念的老年人提供了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溝通、相互幫助、相互支持的平臺,有利于老年人精神生活得到充實,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有著重要的價值。
作為新興事物,農村互助養老模式也面臨著保障資金不足、發展項目單一等問題。
在資金方面,單就河北省發展互助幸福院而言,農村獨居老人的數量不斷增多,對互助養老設施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以目前互助幸福院的資金籌措方式來看,村集體注資以及依靠社會力量支持的資金籌措方式并不具有絕對穩定性,可能會出現資金鏈“斷缺”的情況,而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啟動互助養老專項資金,省級政府財政支持也只能保證基礎設施建設,未來隨著互助幸福院規模的逐漸擴大,互助養老需求的不斷增加,互助養老產業的出現,還需要多資金渠道給力,注資主體的缺失不利于農村互助養老模式的發展,沒有穩定的資金鏈支持,互助養老模式路難久遠。
在發展項目方面,養老服務項目、內容及服務形式都比較單一。有的地方只注重基礎建設以及政府資金的投放,忽視了多元化模式的建設;只注重農村老人的物質層面的需求,忽視了其精神文化生活層面的渴望。這些做法不利于農村互助養老模式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互助養老模式亟需進一步規范和扶持
與會人士認為,互助養老作為符合目前農村養老現狀的一種新型模式,需要政府進一步規范和扶持。
一是應加強農村互助養老的法制建設。由于農村互助養老模式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認可的時間并不長,所以相關法律尚未出臺或并不完善。建立農村互助養老模式需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和規律。一方面要明確農村互助養老相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來確立農村互助養老在國家和社會經濟生活當中所處的地位,既是農村互助養老模式得以順利推行的必要前提,也是廣大農村老人基本權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強化農村互助養老的法律監督機制。農村互助養老保障資金的運營與管理是否規范,是互助養老可持續發展的源泉。
二是建議加強政府在農村互助養老中的引導作用。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和完善更多支農、惠農政策及法律法規,充分、合理的利用好農村的工業及商業用地,引導鄉鎮、村集體實體經濟的發展和壯大,為互助養老的基層資金保障。政府可通過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養老領域,引導更多有一定發展規模的企業或具有公益慈善意愿的優秀企業家注資。各級政府要將農村互助養老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資金上予以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縣兩級財政,并建立福彩公益金投入機制。
三是建議建立縣級互助養老服務中心。以縣為單位,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等部門聯合組建一個老年互助養老服務中心,組建專業化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立日常活動管理制度,指導農村互助養老的建設,解決農村互助養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農村互助養老的發展模式,監督農村互助養老的發展,將農村互助養老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并上傳上一級部門尋求解決方案,建立互助養老激勵機制,形成一個正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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