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稱,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自治區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8.0%,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6.5%;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9.7%,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8.2%。以后年度目標任務,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目標進行調整。大力發展新能源,進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到202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力爭達到25%以上,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上述方案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任務,按年度制定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案。2020年,內蒙古電力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7.7%,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6.2%;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2.1%,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1.6%;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1.1倍。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方案如下: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電力市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劉賓西)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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