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提出保障性住房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也可以由社會機構和企業投資建設,遵循“誰投資、誰持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格局。《意見》指出,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由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指定實施機構既可以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由政府向其注入一定資金,并通過整合政府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及土地等其他資產,使其具備一定的融資能力,承擔保障性住房資金籌措及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工作。
政府與企業或其他機構共同出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政府可采取貼息、注入資本金、土地作價入股、允許配建一定比例商業用房等支持性措施,引導和鼓勵企業及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其他主體獨立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托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在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力度,可以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數量的保障性住房。以配建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套型結構等內容,應當作為商品房開發項目取得建設用地的前置條件,并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來源: 內蒙古新聞網-《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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