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扶貧開發條例》。
該條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期限。《條例》共設六章五十條,對扶貧的標準、對象、范圍、扶貧措施、項目與資金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規范農村牧區扶貧開發工作,加快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該條例在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加大扶貧開發工作力度,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還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針對條例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調研,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并書面征求了全區12個盟市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農牧業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扶貧辦等部門進行了座談,根據各方意見和立法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使該條例更趨完備和準確,并最終在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予以通過。
據自治區扶貧辦計財處處長李軍介紹,《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扶貧開發條例》的內容有三大亮點,第一是對扶貧資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條例》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自治區政府將依據《條例》的規定對各級政府的扶貧配套資金進行核定,使各級政府能夠積極籌措資金,擴大扶貧資金的覆蓋面,;第二是《條例》對扶貧機構的設置提出明確要求,特別要求國家和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旗縣市區,應當設立專門的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重點貧困蘇木鄉鎮應當配備扶貧開發專職工作人員,為扶貧開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同時也有利于扶貧工作受益面的擴大;第三是將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結合起來,形成了三位一體的保障支撐體系,推動整個扶貧工作向縱深發展。
來源: 內蒙古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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