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呼和浩特10月23日電 23日下午,內蒙古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12條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劉偉濤介紹,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21號)精神,圍繞富民強區、科學發展戰略,立足職能,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群眾和民生事業,進一步提升全區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制定發布了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12條工作意見。
一、主動服務自治區對外開放。貫徹落實自治區“十二五”口岸擴能改造、國際航線開通等口岸建設長遠規劃,支持服務策克、甘其毛都口岸國際性常年開放,阿日哈沙特、額日都格、滿都拉口岸雙邊性常年開放,滿洲里、二連浩特航空口岸增開國際航線,阿爾山、烏力吉、巴格毛都、鄂爾多斯新開口岸建設,推動構建自治區立體化口岸開放新格局。推動跨境能源運輸便捷通關,打造“快出快進”口岸通關模式,確保國家戰略能源進口通關順暢。全面落實自治區農產品流通體系“542”建設工程要求,推行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優先驗放,全力支持和鞏固內蒙古對俄、蒙最大鮮活農產品出口基地地位。跟進自治區“三橫九縱十二出口”建設規劃,密切與俄蒙邊檢機關警務合作,暢通自治區北開南聯、溝通內外的運輸通道。創新管理服務方式,實行涉外企業誠信通關制度。加大邊檢勤務創新的保障和推動力度,為口岸大通關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完善信息服務、跨境緊急救助、重大勤務保障等工作機制,延伸涉外維權服務鏈,努力推動面向北方、服務內地的對外開放新格局。
二、積極配合自治區“人才興區”戰略實施。對內蒙古納入國家“千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權的,公安機關在30日內受理審核相關申請材料,及時上報公安部審批后,頒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享有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民事權利和義務。對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條件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據公安部《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工作規范》,辦理2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為其在內蒙古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對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優先受理、審核、報批。
三、服務對外貿易及旅游業發展。進一步延伸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居留許可權限和口岸簽證工作,在呼倫貝爾市海拉爾機場開展落地簽證業務。在全區實行公民因私出國(境)辦證無紙化審批工作,簡化制證手續,縮短辦證時限。制定完善《區內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實施辦法》,推出區內就近辦證服務措施。開通區內居民赴蒙邊境旅游辦證,推進邊境旅游異地辦證等工作。為給出境群眾提供最大化便利,促進中、俄、蒙商貿往來,授權二連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開通赴蒙邊境旅游異地辦證,在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設立制證分中心。
四、堅決維護自治區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加大打擊經濟犯罪力度,突出打擊重點,堅持“合成、靠前、準確、深度、延伸”打擊,嚴厲打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知識產權、集資詐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經濟犯罪,建立暢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案件線索移交機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予以從重從快打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貫徹落實自治區“兩辦”《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精神,嚴厲打擊和防范民間融資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全力維護自治區金融秩序。前移預警和打擊關口,打早打小打苗頭,防止更多的群眾卷入,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健全完善面向企業的預警通報、面向社會的風險防范警示制度,及時向企業通報辦案中發現的經濟管理漏洞和經濟安全風險,向群眾通報辦案中發現的多發性、苗頭性突出問題,提高全社會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實行提前介入指導制度,對企業申請辦理許可、驗收手續的,負責審批、審核的,在其施工階段提前介入指導,使其按照相關安全條件完善設施。
五、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準確掌握法律政策,正確區分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嚴禁插手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重罪輕處等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現象。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在不影響依法辦案的前提下,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慎用強制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號、資金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線不采取查封措施,不扣押企業正常的資金及物品,最大限度減少執法辦案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積極引導農牧業人口合理有序轉移。深入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2〕62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為農牧民進城就業落戶創造條件,引導農牧民勞動力轉移。按照“以房管人、以業管人、以證管人”工作模式,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逐步剝離或取消附加在戶籍上的其他社會管理職能,推動社會待遇與戶籍脫鉤。與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系統,以社區、村(嘎查)為單位,按照10:1的比例,科學合理設置流動人口工作站和常住境外人員社區服務站,發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隊伍,推進流動人口和外國人的實有化服務管理。
七、進一步優化道路交通環境。建立健全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機制,推進公交優先政策、靜態交通政策研究,提高交通管理科學化水平。依法嚴處“酒駕”、超速、超員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嚴管校車、客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專項整治重點城市交通擁堵,力爭三年實現顯著好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整治長效機制,把治理范圍拓展到農村、客運、危化品運輸、校車、旅游包車等重點領域。嚴格機動車駕駛人管理,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大中型客貨車檢驗率和駕駛人審驗率,源頭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逐步提高交通參與者安全文明意識。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數和萬車死亡率逐年下降,嚴防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八、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加大火災隱患治理力度,推動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嚴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借助網絡消防辦事大廳、“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等載體,最大范圍地公開消防信息,接受群眾監督,暢通訴求渠道,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救濟權。開通社會消防管理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實行專家會審“一站式”服務和逐級督辦指導制度,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流程。對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實行“無假日”審批和全程跟蹤服務。年火災起數控制在萬起以下,死亡人數控制在50人以內,財產損失控制在億元以下。
九、切實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與服務。強化全區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加強對鐵路、民航、電力、通信、能源、交通、廣電、銀行等基礎信息網絡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和重點城鎮公安機關四級管理機制,實現網上24小時巡查,主動發現、處置責任區內警情等,接受網上投訴舉報,實現管理方式和服務方式前移。深入推進互聯網依法公開管理,在重點電信運營企業和重要網絡應用單位推廣網絡警務室建設,創新基層虛擬社會管理新模式。依法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切實加強信息網絡安全技術系統建設,全面提升網上發現、控制、偵察、打擊能力。
十、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公安機關與民政、安全、外辦、工商、稅務、金融、信訪、教育、文化、衛生、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門之間不同層次的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既強化對各類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志愿服務組織和民間公益性組織的規范引導,推動社會組織實現行業自律、承擔社會管理職能,又加強對其動態管理,確保社會組織在法律法規等框架下開展工作,確保其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十一、強化服務民生舉措。深入開展走訪困難群眾、傳送溫暖活動,著力解決群眾現實利益問題。通過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整治治安亂點,保衛校園安全、餐桌安全、社區安全、街面安全等,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威脅的群眾報警和求助,必須快速反應,果斷處置,有效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有職責范圍內的見事不管、遇難不救等情況,一經查實,嚴肅處理。通過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等創新警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人員中收入微薄、生活貧困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少用、不用或不并用經濟處罰。對其中情節顯著輕微的口頭訓誡、警告后,可依法免于處罰。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問題青少年、吸毒人員、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社區服刑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分級分類常態化幫扶管控措施。與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拓寬就業渠道,落實保障政策,幫助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十二、進一步加強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健全聯動化公調對接、公訴對接工作機制,規范設置聯合調處中心,強化矛盾化解合力。對涉及征地拆遷、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企業改制等重點領域要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切實將各類矛盾糾紛發現在初始,消除在萌芽,解決在基層。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全面原則,設計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考評辦法,圍繞矛盾糾紛信息掌控率、矛盾糾紛現場調處率、“民轉刑”案件和因矛盾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下降率、群眾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滿意率等指標,量化評分,定期考核,不斷提高公安機關的群眾工作水平。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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