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要求各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這個辦法明確規定:內蒙古各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與定期分析;實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委托節能服務機構每2年進行一次能源審計,對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按照要求,內蒙古各級公共機構采取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控制空調溫度、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措施加強用能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能源消費計量監測情況、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能源消費統計報告情況、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等。
內蒙古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實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或者在接受節能監督檢查時未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的;二未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或者未推行公務用車單車能耗核算制度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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