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獲悉,為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從3月1日起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實現動態精細化管理,有效遏制醫保基金濫用現象。
《細則》明確,相關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結算的醫療類、藥學類、護理類、技術類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醫療費用和醫保結算審核的相關工作人員;二是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結算的醫藥服務的主要負責人(即藥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細則》規定,相關人員記分建立在醫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分為1—3分、4—6分、7—9分、10—12分4個檔次,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才記分,沒有責任的不記分,負主要責任的多記分,負一般責任的少記分。根據記分結果,醫保經辦機構將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等。一個自然年度內記分累計達到12分,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終止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備案,單次記分為12分,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終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備案。
此外,《細則》也充分考慮了從業者“知錯就改”的態度和決心,明確了修復途徑,包括學習培訓修復和現場參與醫保政策宣傳活動、飛行檢查、專項檢查等。(記者 梅剛)
轉自: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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