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2010年12月31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設立的內資企業(下稱當事人),應當依法參加2010年度檢驗,但至2011年6月30日年檢截止日,上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向我局申報2010年度檢驗,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已于2011年9月7日在《內蒙古日報》發布了限期年檢公告、于2011年11月18日在《內蒙古日報》發布了催檢公告,但當事人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檢,其行為違反了《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上述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在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擬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權要求聽證,要求聽證者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來源:星島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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