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煤炭、鋼鐵行業為例,通過簡要分析這兩個行業的經濟稅收狀況,對內蒙古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和促進企業降本增效提出了有針對性的稅收措施和建議。
內蒙古產能過剩行業的經濟稅收狀況
煤炭鋼鐵行業產能嚴重過剩,銷售價格持續走低。2015年全國煤炭產量36.8億噸,同比下降3.5%,內蒙古煤炭產量9.1億噸,同比下降7.5%。2015年全國煤炭消費量為39.5億噸,產能過剩17.5億噸,煤炭價格持續大幅度下滑。2015年全國粗鋼產量8.0億噸,當年即過剩1億噸,內蒙古粗鋼產量為1735萬噸,占全國產量的2.2%。近3年來,鋼鐵價格下降了50%以上。
煤炭鋼鐵行業虧損面擴大,利潤下滑嚴重。2015年鋼鐵行業出現全行業虧損,重點統計鋼鐵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9萬億元,同比減少19.1%,實現利潤-645億元,同比減少871.2億元,由盈轉虧,虧損面達50.5%。2015年全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2.3萬億元,同比下降14.6%,企業利潤額425.5億元,同比下降61.2%,降幅比2014年擴大16.8%,行業虧損面達到90%以上。
受產能過剩、效益下滑和價格下跌影響,煤炭鋼鐵行業稅收大幅減收。2015年,內蒙古煤炭行業實現國稅收入169.9億元,占全自治區國稅收入的比重為19.6%,同比減收31.6億元,降幅為15.7%。受煤炭價量齊跌影響,煤炭采選業入庫增值稅125.3億元,同比減收26.2億元,降幅17.4%,減收額占增值稅減收總額的189.9%。黑色金屬采選和加工業實現國稅收入21.3億元,占內蒙古國稅收入的比重為2.5%,同比減收9億元,降幅為29.6%。
內蒙古煤炭過剩產能稅收貢獻率較小。2015年內蒙古規模60萬噸以下和非機械化開采煤礦163處、產能5700萬噸,合計實現國稅收入3億元,占全自治區國稅煤炭稅收的1.8%,其中45萬噸煤礦實現國稅收入2.1億元,30萬噸煤礦實現國稅收入1.0億元,稅收貢獻率極低。
積極落實國家化解過剩產能相關稅收政策
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對通過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處理,即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支持企業融資性售后回租。對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資產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支持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對持有《就業創業證》人員從事規定的增值稅應稅服務個體經營的,除廣告服務外的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的,按照規定年限和定額扣減增值稅等稅收;對持有《就業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大力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降低企業辦稅成本。
做好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稅收對策建議
——爭取降低鋼鐵行業增值稅稅率。建議將鋼鐵行業列入首批降低制造業增值稅稅率試點行業,對保留產能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鋼鐵產品,增值稅稅率由現行的17%調整降低為13%,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幫助企業實現脫困發展。
——完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建議對鋼鐵企業利用余壓余熱發電繳納的增值稅實行100%即征即退,享受其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是建議對煤制油等行業實行消費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扶持政策。三是建議擴大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扶持政策。四是建議對僅在企業廠區、煤礦等封閉區域行駛運行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鋼鐵企業、依法保留產能的煤炭企業生產使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五是建議對于煤炭、鋼鐵企業取得的政府專項用于職工安置的政府專項獎補資金形成的費用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促進企業雙創活動。一是根據產業政策針對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支持企業與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二是給予促進技術進步或產業升級的風險投資公司和基金加倍提取風險準備金、轉讓交易和延期納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三是除對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予以扣除以外,鼓勵企業加強技術中心建設,給予進口稅優惠和資產加速折舊待遇,推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扶持企業安置分流富余人員。建議自治區政府出臺優惠政策,對國有大型鋼鐵、煤炭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加強對金融企業的政策支持。建議適當放寬貸款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認定條件,完善抵債資產處置、打包資產處置的稅前扣除政策,支持金融企業積極處置不良資產,鼓勵金融企業加大對化解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煤炭和鋼鐵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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