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制定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兩個辦法的出臺,落實了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簡化了企業核準和備案流程,有利于節省企業時間成本,提高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自治區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
《內蒙古自治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相比較2011年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法》,主要呈現兩大特點:將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劃分為核準和備案相結合管理。其中,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全部限制類項目繼續采取核準制管理外,其余外商投資項目均采用備案制管理,減少了企業辦事流程,減輕企業行政成本;對于核準和備案權限的劃分,自治區發改委最大限度減少核準備案事項,核準備案權限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其中,屬于省級核準權限的,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按國家要求由自治區發改委核準外,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擴權強縣的試點旗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屬于省級備案權限的,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擴權強縣的試點旗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是我區首次針對境外投資項目制定的管理辦法,相比于國家發改委以前制定的辦法,有兩大變化:原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9號)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權限是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進行核準,之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號)規定,省(自治區)級發展改革委部門主要是對投資主體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按照新的核準和備案辦法,我區權限內的境外投資項目將全部實行備案制。這將促進和規范我區企業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另一變化是進一步方便了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項目單位可通過自治區發改委門戶網站申報境外投資項目,并將自動鏈接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同時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也允許企業不通過備案系統申報項目備案,可以紙質文件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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