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近日出臺《關于落實去產能去庫存降成本補短板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2項具體舉措,將中央、自治區關于去產能去庫存降成本補短板的重大工作部署落實到具體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
《意見》提出嚴格控制煤炭行業新增產能。從2016年1月1日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除大型煤炭轉化項目需配置整裝井田外,已批準配置煤炭資源的項目,盡可能配置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和企業擁有的煤炭資源風險探礦權。同時,著力淘汰煤炭行業落后產能。資源接近枯竭的煤礦,3年內逐步退出;雖有資源但屬于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采取產能有償轉讓和關舊上新等措施逐步退出;產能小于60萬噸的煤礦,3年內完成分類整合重組;對能夠與周邊煤礦進行整合的,納入周邊煤礦整合范圍,但不擴大生產規模。應注意的是,對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為解決林區、邊遠地區居民用煤和市場出讓的煤礦,經技術改造后可予以保留。
《意見》還要求,加大對新能源和急需資源的勘查力度,強化重點煤炭轉化項目的資源保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資源清理和煤炭去產能相關工作。圍繞土地管理方面,《意見》提出,強化產能嚴重過剩項目用地調控,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基礎設施、扶貧攻堅任務、“十個全覆蓋”等民生工程項目用地予以重點保障,支持“互聯網+”、新能源、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用地,滿足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需求;加強對房地產業用地調控力度,嚴格控制房地產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配置和商品住宅用地供應;進一步提高貧困地區用地保障能力和耕地質量。□(李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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