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三部門聯手對排污費征收標準進行調整


    時間:2015-09-17





      近日,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通知,對內蒙古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

      按照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9060元/污染當量折0.9563元/公斤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折1.26元/公斤。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標準仍按1.20元/污染當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該標準調整后,污染企業所承擔的上述排污費將翻倍。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在對上述排污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同時,內蒙古還制定了工業煙粉塵排放征收標準,工業煙粉塵按照0.60元/污染當量折2.4元/公斤征收。

      內蒙古還制定了排污費差別征收政策。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內蒙古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對列入目錄的限制類相關企業工藝、裝備、產品等,按收費標準加0.2倍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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