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區新農合參合農牧民個人醫藥費用負擔,規范基金補償范圍,保證基金合理有效使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區各級自10月1日起上調新農合部分醫療診療項目報銷比例。
本次調整中,屬于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的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屬于新農合基金部分補償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部分項目補償比例由原來的60%提高到80%。心臟起搏器、人工晶體、人工關節、人工喉、人工股骨頭、小兒人工耳蝸、小兒先心病手術體內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高值醫用耗材等醫用材料費用,國產的個人先自付部分由原來30%調整為20%,按80%計入可補償費用,進口的個人先自付部分由原來60%調整為50%,按50%計入可補償費用。
通知要求,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盡可能使用全部補償的診療項目和國產醫用材料,確需使用不予補償診療項目、部分補償診療項目和進口醫用材料的,要告知并征得參合農牧民或其家屬同意。各地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在協議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國產和進口材料的使用比例。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