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制定了《藥品生產企業約談告誡制度》。強化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落實了藥品生產企業首負責任,保證藥品安全有效。
此外,制度還明確了需要對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約談告誡的9種情況,如藥品質量存在潛在安全隱患、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群體不良事件、有違反藥品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苗頭等。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制定了約談告誡程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根據整改時限對被約談告誡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約談告誡后仍未整改落實的企業,將深入生產現場檢查核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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