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鐵路貨物運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日前下發了《地方鐵路運輸價格管理方式改革及有關事宜的通知》,改革地方鐵路運輸價格管理方式。
改革內容包括:一是地方鐵路運價的管理方式由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鐵路運輸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運價上浮不得超過10%,下浮不限。二是制定和調整未跨盟市行政區域修建的地方鐵路運價,由企業向注冊所在盟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經盟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批準執行。三是制定和調整企業或園區內部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企業可以向注冊所在盟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在自治區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制定和調整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或使用費仍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四是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經安全評估合格后進行臨管運營的,企業可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定臨時運營價格。安全評估不合格或未經安全評估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定臨時運營價格。五是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鐵路項目《正式驗收證書》在進行成本監審后核定正式運營價格。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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