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印發實施了《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監管企業礦業權轉讓管理試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監管企業礦業權的轉讓。
該辦法規定礦業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監管企業轉讓采礦權,轉讓政府配置探礦權的,須由出資人批準。礦業權轉讓要遵循權益審查、可行性論證、依法決策、出資人批準、資產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和要求。辦法對礦業權轉讓國有資產管理環節的申報、審批、資產評估等做了原則性規定。
據了解,該辦法僅作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監管企業實施礦業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依據,不代替法律法規對礦業權實施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 該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廳屬監管企業礦業權轉讓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合理劃分審批權限,簡化管理環節,規范轉讓行為,提高礦業權轉讓運作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地勘企業產業優勢,切實保障國有資產權益。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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