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昨日舉行的2014年“3·15”新聞通報會上發布了2013年呼市的消費典型案例。縱觀,今年的典型案例將更多的目光聚焦在了誤導消費和醫療藥品方面。
案例一:農機具故障商家拒絕退貨案
問題:農民新購機維修多次無法使用
結案:經營者全額退還貨款10.08萬元
2013年9月27日石先生購買了一臺玉米收割機,價值10.08萬元。該收割機因發動機無法使用,導致皮帶斷裂,石先生維修多次但仍無法正常使用。就此石先生提出退貨要求,但被商家拒絕,并發生了糾紛。2013年10月5日,石先生撥打“12315”熱線申訴。回民工商分局海西路工商所執法人員接案后,經多次調查了解,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的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退還貨款10.08萬元。
案例二:假化肥坑害農戶賠償案
問題:向農戶所售化肥為不合格產品
結案:化肥經銷商如數賠償農民,農民挽回經濟損失15萬元
2013年4月,清水河縣工商局轄區五良太鄉村民購買了20余噸“磷酸二銨”化肥,使用時發現化肥有問題。
接到投訴后,清水河縣工商局立即組織人員趕赴農民家了解情況,同時又赴和林縣化肥供應商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村民張某購進的和林縣農資經銷商李某供應的464袋化肥全部銷售給附近五個村的農民,消費者投訴時已有62袋被農民使用,剩余402袋被執法人員追回后封存待檢。同時,執法人員還在和林縣經銷商李某的庫房中發現疑似假化肥795袋,及時封存。之后執法人員將查封的化肥送至質量監督檢驗所抽樣檢驗,經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清水河縣工商局聯合和林縣工商局對購買該化肥的農戶進行逐戶登記核查后,追回未使用的385袋化肥,清水河縣工商局依法對未售出及追回的79.1噸假化肥查扣封存,對經銷商張某處以5.5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化肥經銷商按農民購買價包含已使用如數賠償農民,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15萬元。
案例三:商品質量問題賠償案
問題:衛浴存質量問題,致使兩戶人家財產損失
結案:商家賠償兩戶損失共計14.5萬元
2012年12月,王先生在一大型家居市場購買了一套衛浴,該衛浴由經營單位提供配件,并安裝調試后正常使用。2013年1月11日,王先生樓下鄰居家被淹了。王先生趕到才發現不僅樓下鄰居家被淹,他家也被淹了,而且木地板及家俱損失嚴重。罪魁禍首是他家衛浴水管有裂縫并漏水。王先生多次找經銷商要求賠償但未果,隨即向市消協投訴。
經市消協工作人員現場勘驗,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后又請評估機構評估,經多次調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經營者賠償王先生6萬元,賠償樓下住戶8.5萬元,共計14.5萬元。
案例四:虛假宣傳誤導案
問題:經營者所持營業執照與合同中標示企業不同
結案:全額退還消費者1萬元定金
2012年 11月陳女士前往房屋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該中介公司是一個品牌連鎖店。陳女士認為該中介公司誠信度較高,便簽訂了《買賣定金合同》,交納定金1 萬元。據合同約定,陳女士需在一個月內繳納全款23萬元。交納定金1 個半月以后,陳女士湊齊全款到該中介公司交款,不想被告知由于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該房已出售,定金不退。陳女士多次協商無果后于2013年 1月 4日到呼市消協投訴。
市消協工作人員到該店進行調查發現,店牌簽訂的合同均為陳女士所選的連鎖店的名稱,但經營者所持的營業執照為另一家企業,并不是店牌和合同中所標示的企業。分析認定,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陳女士1萬元定金。
案例五:虛假宣傳案
問題:招工廣告與實際不符
結案:一次性退還消費者購買墓地款5.1萬元
徐先生于2013年2月在其住處發現墻上貼有一陵園招工廣告。徐先生到該公司后,工作人員稱要買2個公墓才能成為公司員工。徐先生提出,招工廣告中并未提買公墓的事,對方又稱不買公墓就不能被招收。無奈,徐先生以5.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兩個公墓,成為了該公司的管理員。2個月以后,公司要求每月銷售6萬元的公墓就可升職為主任,并且有提成,完不成任務就不發工資并解雇。徐先生認為上當了,于2013年7月23日到呼市消協投訴。
經呼市消協多次調查證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的規定。經調解于2013年8月2日達成調解協議,經營者一次性退還消費者購買墓地款5.1萬元。
案例六:銀行誤導消費者案
問題:銀行告知的是存款操作的是保險
結案:銀行退還陳女士3萬元及利息
70多歲的陳女士于2010年6月到一銀行存款。工作人員介紹了一款利息分紅高的業務,陳女士當時交了1萬元,并在存單上簽了字。到2013年4月,以每年定期存款的方式陳女士共交了3萬元,但不是存款,是入了保險。隨即陳女士要求銀行退款,并報了110。多次協商未果即來呼市消協投訴。
經調查核實,保險合同內標明的必須由消費者填寫的內容是銀行工作人員代寫的,銀行存在誤導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該銀行退還陳女士3萬元及利息。
案例七:人身傷害賠償案
問題:在旅行合同期內人身受到傷害
結案: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000元
任先生于2013年2月7日在一大型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游合同。合同約定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3月2日赴新西蘭、澳大利亞旅游。返回廣州途中,任先生在機艙內無故被一山東籍男子打傷眼部,致眼部出血,視力下降。航空公司報案,任先生被滯留廣州協助調查,并在醫院治療,一周后返回呼和浩特市。期間該旅行社對任先生受傷,滯留廣州一事及未予任何關注。任先生多次到旅行社要求索賠,對方指出需提供廣州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傷情報告。任先生多次協商未果,于2013年3月18日向呼市消協投訴。
經消協召集雙方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多次與旅行社溝通并指出,旅行社作為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首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規定進行賠償,可以另行向傷人者進行追償。最終旅行社賠償任先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000元。
案例八:培訓學校誤導消費者案
問題:承諾有試聽課但對試聽課不滿者不予退款
結案:學校退還學費8000元,住宿費480元
2013年6月14日,賽罕區消協接到消費者李某某學生投訴某培訓學校的申訴。該學生在2013年6月8日與該培訓學校簽訂了一份學習美術繪畫藝術的輔導班,學習時間兩個月,學費8000元,住宿費600元。該校老師王某在外地招生時,招生宣傳材料上注明由教授授課,口頭承諾學生在上課前可以試聽二節課,該學生李某某試聽一節課后,認為不像該校宣傳的那么好,所授課程不適應自己所學的科目,要求學校退學費和住宿費。
2013年6月17日,賽罕區消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該學校從賽罕區民政局領取社團登記證,主管單位為賽罕區教育局民辦科。賽罕區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與其進行調解,于2013年6月24日根據《消法》第三章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學校退還學費8000元,住宿費480元。
案例九:醫療糾紛案
問題:兩味藥混淆放錯藥
結案:退還購藥款500元,賠償全部醫療費1500元
2013年5月,安女士因心臟病去一中醫院就診并開了處方。安女士拿著處方到家門口的一中藥店按處方配了10付中藥,支付購藥費500元。安女士吃完第1付感到心抖,吃完第2付感到心抖,氣短嚴重。隨即安女士去診所檢查,被認為是心臟病加重并給予輸液、吃藥治療。
事后,安女士的家人去找給安女士看病開處方的大夫。大夫說:“可能在那個中藥店配錯藥了”,安女士的家人去中藥店理論無果,于6月7日到呼市消協投訴。
消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為安女士開處方的大夫認為可能是把麻黃根錯成麻黃了。工作人員調閱安女士的處方發現,共19味中藥,其中一味是麻黃根20克。將安女士未服完的7付藥拿到醫院查看時發現,確實是中藥店將麻黃根錯配成麻黃。據介紹,前者是收汗作用,后者是發汗作用,對治療起了反作用。
在事實面前,中藥店承認是配錯了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藥款500元,賠償消費者全部醫療費1500元。
案例十:非法收購藥品案
問題:從患者處非法收購藥品
結案:處以警告、沒收違法藥品,并在其信用檔案中記入不良信息
呼和浩特市食藥局于2013年11月23日在新城區中和堂大藥房檢查發現該藥店經銷標示“拜耳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硝苯地平控釋片”進行檢查時,發現39盒藥品貨值金額28元/盒涉及12個批次,該藥店無法提供這些批次藥品的購藥票據和供貨企業的任何信息及資料。經調查,這些藥品是從小區的一些患者處采購的,為非法收購藥品。
依據該企業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八十五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沒收違法藥品39盒;處以藥品貨值金額四倍罰款,合計4368元28元/盒X4倍,并在其信用檔案中記入不良信息。
案例十一:假冒保健品案
問題:銷售假冒保健食品
結案:沒收假冒保健食品,罰款人民幣5000元
呼和浩特市食藥局于2013年11月26日在賽罕區琪康按摩儀器經銷部庫房內發現“阿膠補血口服液”7盒,“蟲草氨基酸口服液”55盒兩種商品貨值金額共計496元,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查詢,該批準文號對應的產品為吉林瑞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瑞祥牌天參口服液,并且上述兩種產品均未索證索票,于是執法人員對涉嫌銷售的假冒產品實施扣押并向當地的食藥監管部門發出協查函,2014年1月14日協查有了結果,確認上述兩種產品為假冒保健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一項、《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沒收違法保健食品“阿膠補血口服液”7盒,“蟲草氨基酸口服液”55盒;罰款人民幣5000元。
鏈接:呼和浩特去年受理近3萬件消費案件挽回損失兩千多萬
呼和浩特新聞網3月13日訊 “去年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咨詢27993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394萬元。”今日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4年“3·15”新聞通報會上發布出最新消息,去年我市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咨詢總量同比下降,但通訊類申訴舉報呈上升趨勢,新型消費糾紛逐年走高。
縱觀去年,我市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咨詢27993件,與2012年同期相比下降3.4%。其中咨詢22884件,申訴4424件,舉報684件,建議1件,調解及查處違法案件辦結率98.5%。市長熱線轉辦案件10件,辦結率100%。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394萬元。受理通訊類申訴、舉報746件,與比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64件,上升22%;網絡、電視電話購物咨詢、申訴上升12%。
商品類申訴舉報比例是服務類的近3倍
據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副主任李匡一介紹,去年在我市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的5108件中,商品類3632件,服務類1476件,分別占申訴舉報總數的71%、29%。
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商品類中,服裝鞋帽610件居首。此外,交通工具576件、通訊產品571件、日用百貨566件、食品479件、家用電器265件、房屋和建材256件、計算機產品97件、醫藥和醫療用品75件、農資用品72件、汽油燃料21件,其它44件。
消費者申訴、舉報的服務類中修理保養服務256件、餐飲住宿服務236件、居民服務237件、通訊服務175件、快遞物流服務159件、美容美發服務131件、裝飾裝修服務78件、互聯網服務53件、中介服務68件、文化娛樂服務38件、其它45件。
咨詢占受理總量的80%,網購等成咨詢熱點
“去年我市受理消費者咨詢案件占受理總量的80%”李匡一說,消費者的咨詢主要集中在6方面。
異地、網絡、電視購物出現消費糾紛如何申訴、產品出現問題后去哪些部門鑒定;消費后商家拒絕提供發票向哪些部門反映;產品退換貨的折舊率如何計算;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由哪些部門監管;食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產品“三包”規定等問題。
來源: 呼和浩特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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