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四川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草擬了《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
將擴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使集中采購成為政府采購主要形式。采購人符合自行組織采購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分散采購;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庫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機構庫”,也不得為采購人指定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范圍和方式。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
不能設置與政府采購項目沒有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以傾向或者歧視部分供應商。
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能以是否滿足3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的標準。
除政府采購政策制度文件明確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購文件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以傾向或者排斥部分供應商。
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項目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國貨成為中標、成交產品。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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