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網 記者2月7日從省政府網站獲悉,我省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出新的明確指示。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相對于以前,本次意見對退役士兵安置的要求更高,明確國企應按照不低于當年新招錄員工總數5%的比例提供崗位,專門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需要簽訂合同的應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適用范圍
2011年11月1日是界限
符合意見的安置對象包括士官服現役滿12年,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這四類對象。“符合這樣條件的退役士兵都是軍中精英,他們理應得到更好的安置。”省民政廳安置處相關工作人員介紹。
意見要求按照屬地管理、體現優待、兼顧公平、系統歸口、統籌調劑、指令安置的原則,為符合政府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崗位,保障第一次就業。
特別強調的是,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意見,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現役的士兵,根據本人自愿,可以選擇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意見,也可以選擇執行入伍時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已經退役的城鎮士兵、轉業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選擇執行入伍時安置政策的城鎮士兵、轉業士官,仍然執行安排工作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準確把握,嚴格執行。
聘用退役士兵
國企需提供不低于新招員工5%的比例
意見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國企應按照不低于當年新招錄員工總數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計算)提供崗位,專門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門應于每年4月底前將擬提供的安置崗位落實到具體接收單位。
安置單位須在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辦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崗手續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需要簽訂合同的應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隨意解聘、辭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退役士兵上崗后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工資、福利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已分配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資格,政府不再給予崗位安置,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從事個體經營
3年內免交三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為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意見表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培訓期間生活補助費按不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辦微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意見表示,各地由政府牽頭,組織軍安辦、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新聞等部門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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