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廣元市城管執法局獲悉:2月1日零時起,廣元市主城區內機動車違法停放處罰、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職能由市城管執法局行使,市公安交警支隊不再履行該職責。據了解,為推進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元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和《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作出上述決定。
廣元市主城區內城市道路機動車臨時停放泊位的許可設置職能一并調整給市城管執法局,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組織規劃設置或取消市主城區內機動車臨時停放泊位。
為切實履行好兩項職能,市城管執法局與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調整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工作職能的通告》,將在廣元日報、廣元電視臺及市城區戶外大型LED顯示屏進行集中宣傳,使廣大交通參與者知曉。
該局制定了《廣元市城管執法局機動車違法停放行為查處工作規范》,規定:城管執勤人員發現機動車違法停放行為后,對在現場的駕駛人或通過喊話后立即到場的,向其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立即駛離的,不予罰款處罰;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或通過喊話后仍未到場的,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給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處罰。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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