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臺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今后,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將納入承辦單位績效考核體系。
10月22日從省政府網站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了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及全國政協、省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辦法對辦理范圍、原則、程序和組織領導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了交辦、承辦、寄送、督查、總結等辦理環節的時限。辦法規定,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之日起5個月內,收到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并向建議代表、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如建議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再次作出書面答復。
辦法要求承辦單位應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承辦人員具體辦分級責任制,努力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同時,明確規定省政府領導領銜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參與辦理過程,提出工作要求或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辦理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應當高度重視辦理工作,親自研究和牽頭處理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為確保辦理質量,辦法規定承辦單位應當完善辦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將辦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態度認真、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敷衍塞責、建議代表和提案者意見大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針對新時期辦理工作的特點,辦法還規定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辦理工作信息化建設,積極搭建網絡平臺,建立健全信息庫。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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