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將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和審批校車使用許可


    時間:2012-10-12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日前,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職能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和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3月28日頒布施行。按照《條例》第62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通知要求,各地應立即組織開展校車駕駛人資格的審查。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審查,以縣(市、區)為主,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由具備機動車駕駛人體檢資質的備案醫院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等。交警部門受理審查后,將對審查合格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其機動車駕駛證副頁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并通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此外,相關部門將立即組織開展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在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審批,以縣(市、區)為主,由當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共同負責,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開展審批工作。

      通知要求嚴格審查條件,包括車輛應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內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提出申請→受理申請→進行審查→提出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批→發給校車標牌”的程序進行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62條規定,《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省交警總隊表示,當前我省正抓緊制定四川省貫徹《條例》實施辦法,初步確定我省過渡期限為3年。過渡期限內,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載客汽車可不是專用校車。但該緊急通知下發后,擬新購并將提供校車服務的載客汽車應是專用校車。對此類新增專用校車,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可在先期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購車并辦理機動車承運人保險。

    來源:四川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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