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立法熱議:水電氣該不該進政務服務中心?


    時間:2012-10-09





      水、電、氣、廣播電視以及通訊、郵政應不應該進入政務服務中心?中介機構引入會不會與當初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初衷相違背?在近日舉行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中,首次提請審議的 《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烈討論。

      焦點一:

      水、電、氣等公共事業服務進駐是否越權?

      《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廣播電視以及通訊、郵政等可以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這是充分考慮了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特殊性,將之作為倡導性內容進行規定。”會上,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張渝田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條例(草案)》這樣說明,

      然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持不同看法。

      “條例總則中提到的立法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建設’,三十七條規定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可以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將公用事業單位,甚至是企業的服務行為納入政務服務中心來辦理,與立法初衷相背。不能把政務服務中心辦成服務行業的大雜燴。”常委會委員封希德指出。

      文敬委員也贊同這個觀點。“事實上,水、電、氣、通訊等公共事業服務現在已經非常成熟和普及,家門口的超市或者小店現在都可以提供代辦代繳服務。如果現在再將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就超越了政務服務職能范圍,實質可能是變相擴大了行政職權。”

      焦點二:

      中介機構進入服務中心如何定性?

      《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獲準進入政務服務中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具體的中介服務信息公布方式。

      《條例(草案)》對此的說明是:中介機構是否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實踐中有不同做法。多數中介機構的服務活動屬于市場調節范疇,應當遵循市場法則,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但在政務服務的一些環節,存在法定檢驗、檢測、評估等機構介入,為方便當事人,規范法定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將這類機構引入中心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也看法不一。常委會委員崔太平建議刪除此條,因為“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中介機構進行準入管理,有違《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另外,所有中介機構的服務活動,均屬于政務服務之外的專業服務業,應遵循市場法則,由委托人自行選擇。”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則認為中介機構介入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慎重。王希龍建議“進一步明確哪些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機構可以介入。”盧聳崗也表示,對中介準入的問題要研究,“要防止在服務的一些環節,特別是法定檢驗、檢測、評估上可能出現的問題,并規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使其更加合理。”

      焦點三:

      為“政務服務”還是“政務服務中心”立法?

      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也認為《條例(草案)》的名稱不妥,建議刪除“中心”,改名稱為《四川省政務服務工作條例》。

      “到底是‘政務服務’工作還是‘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范圍要進一步明確。若只對服務中心這一服務平臺進行地方性立法就沒有必要。”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楊文提出。李榮偉等委員也認為,“政務服務中心”是一個具體的機構和平臺,若條例用這個名字,容易引起誤會是為該中心立法。

      胡善文等也表示,“省人大不應該只是對一個具體工作部門單獨立法,而應該對工作事宜立法,當然條例中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是可以的。”

    來源:四川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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