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應對突發事件 政府可依法征用個人財產


    時間:2012-05-25






      昨日,省政府網站發布《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宣布《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已經201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家庫,建立健全政府決策專家咨詢制度。《辦法》要求,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辦法》第四十一條作出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征用手續并登記造冊,載明被征用財產的相關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征用并及時補充完善相應手續。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同時,對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由有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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