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迎利好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7-17





      我國私募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月9日正式發布,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出臺,對山西省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下一步,如何在《條例》引導下,更好發揮私募基金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


      完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出臺,填補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層面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我省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創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說。


      近十年來,山西省私募基金行業穩步發展,隨著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經歷了由小到大、由亂到治、由散到聚的轉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意識逐步增強,專業能力不斷提高,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山西證監局數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末,山西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9家,管理基金數量184只,管理基金規模1410.11億元。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家數、管理基金只數、管理基金規模分別為49家、151只和1408.49億元。


      《條例》出臺前,私募基金的監管上位法依據不足,對其規范主要依賴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監管執法依據和手段相對欠缺。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資本市場改革深化和行業快速發展,出臺《條例》勢在必行。本次《條例》出臺,明確將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解決了私募基金上位法依據不足問題,為其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進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規體系,全面夯實了私募基金法治基礎,有利于促進行業在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上健康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條例》從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對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強調發展與監管并重,在規范行業行為的同時,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行業地位,將有效解決私募基金監管和行業創新發展中面臨的問題,進一步優化行業生態,激活私募機構市場活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進入新階段。“我們將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引導省內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等充分學習《條例》內容,準確把握要點,恪守合規經營底線,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各環節全方位、全過程內部治理機制,筑牢行業高質量發展根基。”


      引導資本支持科技創新 助力培育轉型新動能


      經過多年發展,私募基金在促進股權資本形成、有效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出臺的《條例》明確提出,鼓勵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并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在簡化登記備案手續、減少檢查頻次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差異化安排,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認為,《條例》作出上述規定,有利于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的重要作用,促進科技自立自強和產業創新升級。


      有關分析顯示,在近年來我山西省私募基金在投項目中,數量居前的分別為信息技術服務、半導體、商品服務與用品等行業;投資金額居前的分別為商業銀行、建筑與工程等行業。從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在傳統行業領域投資比重較大,在信息技術、半導體等新興行業領域投資金額較少,但項目數量居于前列,投資結構正在持續改善。


      事實上,在山西省產業升級過程中,對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的需求正在持續凸顯。最近三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連續提出“補齊風投創投短板”,強調引入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支持。在此背景下,落實好《條例》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各項安排,積極發揮其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功能作用,對于我省培育孵化“獨角獸”、專精特新企業,助推創業創新,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充分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等具有重要意義。


      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建議,以《條例》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優化我省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加大支持和培育力度,吸引優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落地山西,促進包括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現代金融產業鏈發展;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研主業,涵養專業精神,提高專業素養,促進行業專業化發展;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確保各類基金在“引進來”的基礎上“投得出”“留得住”,推動資本要素向優質、高效、高科技行業加快流動,以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助推山西經濟高質量發展。


      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懲處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強化金融風險防控,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前提和保障。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條例》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在關鍵主體監督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在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方面,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在投資業務活動方面,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在市場化退出方面,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方面,明確了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復制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占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顯提高了私募管理人違法違規的成本,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的罰款上限設置為違法所得5倍或100萬元。比如,未依照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山西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認為,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完善,為私募基金一線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撐。而加大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行為,進一步整治和出清“偽私募”,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執業底線行為規范,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的競爭環境,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持續貫徹落實好《條例》,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提升監管效率,做好央地協同,發揮各方合力,規范行業秩序,統籌好促發展和防風險的關系,扶優限劣,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確保我省私募基金領域風險可防可控。(張巨峰)


      轉自: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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