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出臺新管理辦法 聚焦煤礦復工復產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4-07-01





      煤礦在整頓期間,必須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和作業范圍,不得擅自組織建設或生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建設或生產;未經依法查處的,不得下達復工復產通知……28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傳來消息,《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經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印發。


      《辦法》所稱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主要針對山西兩種情形的停工停產煤礦適用。分別是由于節假日放假(雙休日除外)、正常檢修維護,以及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工停產的煤礦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等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


      《辦法》要求,由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能源等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須在相關部門已同意恢復建設生產后,方可申請復工復產驗收。


      《辦法》規定,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復工復產驗收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越層越界、擅自改變開采方式、采用破壞方法開采等違法采礦行為,要及時通報自然資源部門查處。


      《辦法》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上一級主體企業要建立健全“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責任制。對在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任麗娜)


      轉自: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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