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廢除煙花爆竹“禁放令”,如何在“管”與“放”中尋找最大公約數?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12-30





      近日,山西宣布廢止煙花爆竹“禁放令”的消息引發了廣泛關注。


      2025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12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其中明確廢止的行政規范文件目錄包含《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8月17日)》(以下簡稱《通告》)。


      中國煙花爆竹協會隨后發表聲明,表示此舉意味著山西省煙花爆竹管理從全面禁放模式,正式轉為科學限放管理模式。


      消息一出,也引發了網友熱議。部分網友對此表示支持,呼吁更多省份“跟上節奏”,讓傳統年俗氛圍回歸。同時,也有不少評論對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表示擔憂。


      多地陸續施策 有限制地“放開”


      12月21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出臺《關于做好全省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此次調整并非簡單“放開”,而是秉持“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原則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審批。


      同時,該廳還明確了全省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每個縣級(不含開發區、綜改區)行政區內設立的煙花爆竹倉庫不超過2個;嚴格執行“企業申請、系統配號、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許可流程,從源頭壓實安全責任。


      12月22日,忻州市劃定“禁止燃放區”與“限制燃放區”,并對燃放時間、種類作出具體規定,例如限制燃放區內允許在臘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等傳統時段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事實上,山西的實踐并非個例,當前,全國各地對煙花爆竹管理呈現差異化政策導向。西安、合肥維持主城區全域全時段禁放政策;上海、沈陽、佛山等地實行“圈層管理”,其中上海外環內、沈陽四環內實施禁放政策。


      煙花背后的矛盾


      隨著“能放炮”的消息傳開,公眾在表達期待的同時,也聚焦“是否全面放開”“如何安全燃放”等具體問題。


      家住太原市杏花嶺區的王女士給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經歷:“之前一到過年,從初一到十五,早上6點就被炮聲吵醒,白天此起彼伏,一直持續到深夜甚至凌晨。”在她看來,煙花爆竹的噼啪聲是刻在記憶里的年節符號,能為節日增添濃重氛圍,但熱鬧背后的困擾同樣真實可感:“不光我的睡眠被打亂,孩子也總被突然的炮聲嚇得哭鬧。每次他在小區玩耍,我都要時刻繃緊神經,擔心意外發生。”王女士的糾結,折射出長期以來許多人在“禁”與“放”之爭上的矛盾心理。


      中國煙花爆竹協會近日發文回應山西廢止煙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一事,該協會稱,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優秀文化的重要載體,山西省調整煙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既是對群眾節日文化需求的回應,也體現了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兼顧民生訴求與安全治理的科學理念。


      此前央廣網記者就相關話題采訪北京民俗學會會長高巍時,其表示,燃放習俗承載著民眾的文化情感,但安全與環保問題亦不容忽視。同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認為,政策制定應避免“一刀切”,須通過細致規范平衡各方利益,在區域、時間、環保標準等方面作出科學限定。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GB 10631—2025《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從產品分類、藥量、聲級值等方面實現全鏈條規范,為推動行業進一步走向安全化、環保化提供了技術支撐,也為地方政府在規范前提下有序放開燃放提供了更多可能。


      從“一刀切”式全面禁放


      逐步轉向更加精細化的“限放”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對煙花爆竹的“禁放”政策正發生顯著變化,總的趨勢是從過去的“一刀切”式全面禁放,逐步轉向更加精細化的“限放”管理,以尋求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與傳統文化傳承之間更好的平衡。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對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建議,認為上位法并未全面禁止銷售、燃放合規的煙花爆竹,地方性法規如果不分煙花爆竹合規與否就一禁了之,是有違上位法的,應予調整。綜合而言,山西此次廢止“禁放令”,也是社情民意、程序合法性合力的結果。逐步放寬地方性法規中的“禁放令”,既是程序合法之需,也是多年以來的民意依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現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不難看出,上位法并未完全禁放煙花爆竹,而是禁止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禁止在特定時段與區域燃放煙花爆竹。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之后,社會大眾是完全可以自負其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在現實中,任何人從事民事活動都應為之負責,如果以環保或是安全問題就一味加以禁止,這不僅是某種濫權,也是政策層面上的懶政,將本可限可控的煙火爆竹活動“一刀切”。


      煙花爆竹的燃放活動完全可以分區域、分時段、分類型進行:在人口密度低的空曠區域,在重大節慶活動之際,燃放合格合規、威力不大、安全過硬的煙花爆竹,在社會利益、個人自由與民俗傳統之間取得平衡,是完全能夠做到的。各地應做的是精細管理與精準施策,而不是“一刀切”禁止,以“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寧枉勿縱,寧嚴勿寬”的政策取向,剝奪民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快樂。


      放煙花,一向是中國人逢年過節的必備活動之一。早在近一千五百年前的南梁,《荊楚歲時記》就記載了“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惡鬼”的習俗。而在火藥發明之后,“煙花”也與“爆竹”并舉,成為中國人的一項文化傳統。在除夕這樣的節慶活動上,煙花爆竹最能渲染喜慶氣氛,既代表著除舊布新的新氣象,也傳達出家和人旺的美好訊息。“爆竹賀歲”既是今典,也是古已有之的傳統。


      在除夕、元宵、結婚等喜慶日子里,人們燃放煙花爆竹是對美好生活的企盼,本身也是悅人耳目的娛樂。其實不僅民間放,官方也會在節日或重大場合燃放煙花,文娛場所如迪士尼同樣會在自己園區里推出這類商業表演活動。煙花往往還能成為一種“公共品”,不論是官方燃放還是私人燃放,都能讓觀看的所有人從中受益,這又何嘗不是公共利益的體現。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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