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山西銀監局《關于推進設立民營銀行工作的實施意見》,對設立民營銀行的準入條件、流程等做出明確規定。這是山西省針對民營銀行出臺的首個文件,是為設立民營銀行在制度方面的進一步完善。
按照《意見》,在山西省設立民營銀行,應采取共同發起設立方式,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20億元。民營銀行應與現有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錯位競爭,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對于發起人,《意見》規定:應為在山西省內注冊的民營企業;發起人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應全部為民間資本。同時,在發起人凈資產方面,優先選擇單家企業凈資產不低于100億元,終極受益人和剩余風險承擔者個人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的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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