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近日發布了《關于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第三批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關于進一步制定出臺新政策的實施細則》要求,制定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征收使用辦法,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機制。《關于進一步制定出臺新政策的實施細則》要求,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牽頭依據《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及省政府〔2015〕第105次常務會議精神,研究起草《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經國家授權后,實行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制度。
如何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機制?一方面,由山西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督促企業制訂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2016年,山西省將選擇10~20個重點產煤縣(市、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環保目標責任制試點工作,試點縣(市、區)要制定目標責任制相關細則。另一方面,結合山西省正在開展的采煤沉陷區治理工作,修訂完善《山西省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盡快報省政府審定,并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此外,制訂山西省礦山生態環境詳細調查工作方案,扎實開展好礦山生態環境狀況詳細調查工作,逐步建立較完整的全省礦山生態環境數據庫,全面掌握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情況,及亟待治理的生態環境破壞區域。(特約記者邢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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